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素敏上列被告因違反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一0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人名「 陳恆順 」部分,應予更正為「 陳恒順 」。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人名「陳恆順」部分應為「陳恒順」之誤載,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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