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親字第28號原告 蘇于蓁 法定代理人 蘇虹潔 被告 陳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認領原告蘇○○(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母蘇虹潔與被告無婚姻關係,惟蘇虹潔自被告受胎而生下原告蘇○○(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兩造目前關係不睦已分居,被告拒絕認領原告蘇○○,爰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母親蘇虹潔自99年12月開始同居,至103年7月間蘇虹潔帶著原告離家,是蘇虹潔自己突然不想和被告在一起,被告沒有做錯什麼事。如今兩人關係變成這樣,被告和家人為了原告的事都不知道要怎麼辦。被告不否認原告是伊之子女,也同住生活過、撫育過原告。原告母親蘇虹潔帶著原告離家後,甚至把小孩交給社會局安置,根本沒辦法照顧,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等語置辯。
三、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母親蘇虹潔於99年12月開始與被告同居,原告則於0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兩造及原告母親蘇虹潔仍設籍於同一戶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係其母親蘇虹潔自被告受胎所生乙節不爭執,並表示足堪判斷原告為其女,無庸為親子血緣鑑定。堪認兩造間確具有真實之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之親生父親乙節,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前揭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認領原告為其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玫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