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繼續使用車位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郭枝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繼續使用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能讓原告繼續使用停車位,若被告主張原告不能使用停車位,應負責照原價新臺幣(下同)50萬元買回,是應以前揭停車位價格5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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