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志淵選任辯護人林思儀律師(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解除委任)
翁晨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欄所示柳志淵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欄所示柳志淵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
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蔡汎沂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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