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至豪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二月六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至豪因犯偽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雅涵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