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52號

聲請人jenjenche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克恕 間土地所有權登記撤銷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1、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本件起訴狀未載明請求權基礎為何?(權利基礎應所適用之法條為何)自無從判斷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聲請人應補正訴訟標的。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起訴狀僅記載相對人吳克恕,並未記載相對人住所或居所等資料,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吳克恕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並提出吳克恕之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三、請提出起訴狀所記載之「330-55」、「330-56」、「330-28」、「330-58」之完整地號及第一類謄本。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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