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7號上訴人即原告 馮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崇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萬9,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晨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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