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取財聲請再審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457號再抗告人 侯正着 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取財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23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侯正着因詐欺取財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