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煜祐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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