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復生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張巧玟
參加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表人 周永暉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麗雪 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規定向被告申請自行劃定「臺北市○○區○○段○○段○○○○號等26筆土地為更新單元」,經被告核准在案。又因案內574地號分割新增2筆地號土地,原告遂將本案事業計畫案名改為「擬訂臺北市○○區○○段○○段○○○○號等2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嗣原告於100年5月13日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被告報核(第1次報核),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下稱更新處)函詢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是否主導辦理都市更新,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函復將參與都市更新,且不考量擔任實施者,惟上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因私有地主撤銷同意書之故,同意比例未達門檻,被告駁回。原告復委託佳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境公司)於101年7月9日向被告重新報核(第2次報核),臺鐵局函復參加都市更新,且不考量擔任實施者,惟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地主同意比例門檻仍未符合規定,故原告自行具函向更新處表示撤回。原告再委託佳境公司於103年1月27日檢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向被告報核(第3次報核),被告以103年3月27日府都新字第10330230200號公告進行公開展覽,展覽期間為103年4月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於公開展覽期間,臺鐵局於103年4月23日以鐵企開字第1030011010號函表示更新單元範圍該局管有房地已另有使用計畫,不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更新處遂以103年5月1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311402600號函請臺鐵局提出公有房地之具體使用計畫及預定期程,臺鐵局以
103年5月21日鐵開企字第1030016049號函檢送臺鐵局安東街宿舍區設定地上權開發計畫予更新處。嗣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168次會議討論,被告依該次會議決定內容,以103年9月11日府都新字第10331166900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申請報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臺鐵局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規定,依職權命臺鐵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