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3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朱祐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郁仕 、 吳郁富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即本訴部分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2,580元、反訴部分之利益為81萬8,000元,核其上訴利益共計221萬0,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467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