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原告 洪文長 訴訟代理人 邵勇維 律師
蘇傳清 律師 楊有德 律師被告 蘇却
李采思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案件(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郭育秀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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