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9號原告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仁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被告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慧美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
蔡靜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吳美慧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慧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高玉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