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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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 賴德盛 訴訟代理人 賴文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圓章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圍牆及水泥)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賴文光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三、被告賴圓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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