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 楊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重凡間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