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兆仁 即鼎公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