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燦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燦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