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乙○○被告考選部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