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原告 翁金淑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57,463元,嗣原告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771,104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1,394元,仍須補繳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