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26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26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及新台幣參萬陸
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95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