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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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秉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2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秉倫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7年度調偵字第9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惟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1份及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2份(見警卷第28頁、第37頁、第83至93頁)在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認扣案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手機電池2件,亦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而聲請沒收等語,惟上開扣案物並無標有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圖樣,是以美商蘋果公司鑑定人員就上開電池未予鑑定乙情,有前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警卷第83頁)在卷可佐,顯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一│仿冒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958件│││司SAMSUNG商標之傳輸線││├──┼──────────────┼───┤│二│仿冒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13件│││司SAMSUNG商標之充電頭││├──┼──────────────┼───┤│三│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17件│││電池││├──┼──────────────┼───┤│四│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47件│││傳輸線││├──┼──────────────┼───┤│五│包裝盒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85件│││商標之包裝盒││├──┼──────────────┼───┤│六│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6件│││充電頭││├──┼──────────────┼───┤│七│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116件│││說明書││├──┼──────────────┼───┤│八│手機電池│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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