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志忠 被告 林土虱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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