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石茂松
之2號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原告與被告 蔣寶燕沈進興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是請求排除通行權的侵害,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分割後可取得之土地因通行所增加之價值為準,本院認以該土地公告現值五分之一計算,約可相當,依此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44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通行之土地面積為3434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現值800元/平方公尺×1/5=549,440元】,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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