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5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債務人 陳定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定杰前於民國(下同)93年7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金融信用借據約據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05年11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327,978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4.56%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5.63%之年息,暨自民國105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