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王業尹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王業尹(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公告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2項及但書、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業尹自民國96年12月20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行方不明,音訊全無,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109年8月19日新北中戶字第1095787823號函文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查詢一親等及配偶資料、健保投保紀錄查詢、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9年7月7日新北中社字第1092240899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月9日新北社助字第1091254125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
7月6日保普生字第1091302822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7月7日移署資字第1090070152號函、入出國日期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7月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7946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7月10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16572號函等件在卷可稽,經審核前開文件後可認其聲請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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