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順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國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0,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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