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更一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上訴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淵 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方金寶 律師被上訴人勝億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季廷 被上訴人 黃啓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被上訴人 葉人瑋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娘 律師
蘇唯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黃啟倫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啓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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