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91號原告 洪佩雯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被告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給付工資部分之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9667元(000000+52267),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1/2,故此給付工資之訴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5元。又原告請求賠償之訴金額為50萬3680元(000000+4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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