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清龍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規定,該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二、經查,被告楊清龍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6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武士刀1把,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管制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紀錄相片在卷可稽,核屬該條例所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