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字第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更字第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㈠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表明上訴聲明(詳後),惟依其上
訴狀所載意旨,推定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而依本件系爭分配表(詳卷)所載,上訴人之債權原本原記載為新台幣(下同)780萬元,分配金額為4,697,835元,而本院上開判決判命上開債權額中之6,182,573元不得列入分配,則該執行拍賣所得金額足供所有債權人全額受償,且尚有餘額可返還予債務人,是上訴人經剔除後所餘債權金額應可全額受償計為1,617,427元,與原分配金額相較減少3,080,408元,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核定為3,080,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補繳47,386元。㈡又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參照),應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補正上訴聲明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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