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林美瑩 被告 陳曉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90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吳勇毅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