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尤志田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靖佩發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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