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陳二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信鋼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