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鴻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69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鴻森前因本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1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曾經本院扣押被告所有之手機,本案既已判決執行完畢,乃聲請本院准予發還手機云云。
二、按聲請發還應向案件繫屬之法院或檢察官為之,茍向非繫屬
之法院或已脫離繫屬之法院為聲請,則該受聲請之非繫屬或脫離繫屬之法院對該扣押物是否發還尚無准否之權限,自無從為准予發還之裁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698號、撤緩毒偵緝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1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於上開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未在本院繫屬,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並無對被告上開聲請為准否之權限。從而,被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應另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發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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