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德鎧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 敏芝 代理人 邱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簡曉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台幣)│││├───┼─────┼─────┼──────┼─────┼─────┼───┤│001│德鎧五金有│台灣中小企│105年1月15日│21,600元│AE0000000│未記載│││限公司徐│業銀行樹林│││││││敏芝│分行│││││├───┼─────┼─────┼──────┼─────┼─────┼───┤│002│德鎧五金有│台灣中小企│105年1月15日│61,700元│AE0000000│未記載│││限公司徐│業銀行樹林│││││││敏芝│分行│││││├───┼─────┼─────┼──────┼─────┼─────┼───┤│003│德鎧五金有│台灣中小企│105年1月15日│1,890元│AE0000000│恒準衡│││限公司徐│業銀行樹林││││器有限│││敏芝│分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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