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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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95號
原 告 丙○○
7樓之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0,5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