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李月嬌 (即 李義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11年11月10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股票1200002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股票1120003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80004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60005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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