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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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 謝惟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2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2+1)×43×10=1,290元】。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請補正說明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 謝豐懋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7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另應提出對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之債務存在及借還款紀錄之證明文件。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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