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女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10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表仿冒「3sprouts」商標之收納箱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59號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0年6月15日期滿。扣案仿冒商標「3sprouts」商標之收納箱1個(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白保字第3139號),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0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10年6月15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查扣之收納箱1個,為仿冒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3sprouts」商標之商品一節,業經證人 廖于瑩 證述明確,且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可參,足認前開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說明,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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