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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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廷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658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章廷綸(聲請書誤植為 李德隆 ,應予更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586號予以簽結,而該案所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章廷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於民國108年9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
108年度毒偵字第23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本案被告施用毒品犯行(10
8年4月9日某時許),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前案觀察、勒戒執行效力所及,該署檢察官遂於同年11月28日簽准報結等情,有上開簽呈(見毒偵卷第32頁)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以乙醇溶液沖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8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殘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屬違禁物之第二級毒品,且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