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4號原告 簡義章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訴訟代理人 簡玉娟 被告 楊麗藻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文 律師被告 林燕鳳 訴訟代理人 曾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7月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王月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