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36號上訴人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中樂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6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