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公館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薛媖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21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7年10月19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8年1月19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
107年度司催字第1646號卷宗、107年10月19日之新聞報紙
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16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金士盟實│華南商業│106年5月26日│9,170元│JD0000000│││業股份有│銀行公館││││││限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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