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7號債權人 詹智行 代理人 尤偉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政恆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二、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票人)「政恆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然而債權人持有票據的發票人為「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政恆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參見支票影本、本院103年4月18日通知、送達證書)。債權人對並非發票人之「政恆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