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鄭雅今
鄭筱鈺 王惠美 鄭鈺樺 鄭元豪 鄭佳豪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王惠美共同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被告 姚志屏 被告萬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德坤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
楊安騏 律師 陳鄭權 律師上列被告姚志屏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