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宅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宅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收回國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宅聲字第10號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收回國宅事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收回相對人所承租門牌號碼台北市○○街○○巷○○號七樓之國民住宅,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政府興建出租之國民住宅出租後,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或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國民住宅條例第23條第2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租門牌號碼台北市○○街○○巷○○號7樓之國民住宅乙戶,租賃期間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99年1月31日止,雙方訂有台北市國民住宅租賃契約書(下稱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在案。惟相對人於租賃期間積欠5個月之租金及管維費,已違反租賃契約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經聲請人以97年9月11日函催告繳款,未獲置理,聲請人再以97年10月13日函通知相對人終止租賃契約,經相對人配偶 郭鳳珠 於97年10月15日收受,為此爰依國民住宅條例第23條第2款規定及上開租賃契約第12條第1項第2款約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公證書及租賃契約、催告函、終止函及回執聯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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