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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