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647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㈢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有何關聯。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99年6月17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99年6月27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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