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再易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97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代號:00000000)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9,320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劉坤典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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