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27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繼承原因發生日期35年12月29日)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被代位人 賴煥財 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編號請求分割之標的(苗栗縣公館鄉北河段)1150-1地號土地2150-3地號土地3150-4地號土地4151-1地號土地5156-2地號土地6157地號土地7158地號土地8159-1地號土地9162-1地號土地10162-2地號土地11163-1地號土地12163-2地號土地13166地號土地14167-3地號土地15167-4地號土地16173地號土地17178-4地號土地18180-1地號土地19180-4地號土地20180-6地號土地21181地號土地22181-4地號土地23182-1地號土地24182-4地號土地25182-5地號土地26182-8地號土地27182-9地號土地28182-10地號土地29299地號土地30299-4地號土地31300-2地號土地32304地號土地33304-1地號土地34371地號土地35372地號土地36373地號土地37373-1地號土地38373-2地號土地39373-4地號土地40373-5地號土地41551地號土地42554地號土地43559地號土地44560地號土地45565地號土地46565-2地號土地47570地號土地48574地號土地49575地號土地50577地號土地51577-2地號土地52577-4地號土地53579地號土地54579-2地號土地55579-3地號土地56579-4地號土地57153地號土地58162-2地號土地59179地號土地60180-10地號土地61182-7地號土地62299-3地號土地63300-5地號土地64560-1地號土地65565-1地號土地66577-1地號土地67577-3地號土地68579-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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